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精选4篇-尊龙凯时最新z6com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差异网为大伙儿带来的4篇《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财务部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篇一
1、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会 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参与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协同其他部门共同提高公司预算管理水平。
4、负责公司资金筹集,合理调配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转,防范流动性风险。
5、负责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探索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6、负责公司网上银行的安全与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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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参与公司的投资管理。
8、负责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编制相关报表和财务报告,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9、负责公司的税务管理。
10、负责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的财务审核。
11、负责公司项目申报和财务数据的统计上报。
12、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分类和归档。
13、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 责。
(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 分析和建议; 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 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负责, 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5、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 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 案; 7、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对股 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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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方案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控股子公司建 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9、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10、负责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和沟通工作。
(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权限如下: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 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 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 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 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物料采购等事 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 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 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 维护资金安全; 审核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 对接。
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领导下对公司财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 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2、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 分析和建议;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4、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审计工作,配合审计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5、组织、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规范地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6、组织开展财务预算,草拟预算制度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 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7、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的实施及改进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8、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其他财务会计事项。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 部指导。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会计政策,设置会 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或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 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的增减;收入、 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业务都必须按 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 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财务人员对伪造、涂改或不合法的 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领导处理。
原始凭证需按照公司授权规定经业务经办人、 业务主管及相关权限负责人审批后, 由财 务人员审核后生效。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信息系统软件中填制生成记账凭证,记 账凭证应附相关的原始凭证, 如原始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而另行存放时, 需要建立索引。
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由记账会计、主管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记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账凭证每月进行装订, 由专人保管, 存放于 档案室。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每天及时记录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销售、采购等主要经济 业务在发生后应及时入账; 会计凭证的摘要内容应清楚反映交易或事项; 对于外部审计机构 会计师的审计调整事项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每月在软件系统中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过账、结账,生成会计
账簿和财务报表,财务人员必须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 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预算是公司对计划年度内资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的预算和筹 划,是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年度综合财务管理、评价公司绩效的 依据。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由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执行。
预算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年度预决算情况、 下一年度经营情况及目标, 制定下一年度的 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等,编制年度预算,报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筹资及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筹集的原则 1、筹资是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和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时, 从外部筹集资金以完成公司经营目标的必要活动。
2、筹资必须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掌握好筹资策略和方法,保持稳健的资本 结构,确保安全、有序,降低筹资成本,充分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取得资金最佳综合效益。
3、资金筹集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控股子公司对外融 资需经公司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筹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银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行借款以及融资租赁等。
第二十条 担保管理 贷款担保是公司的潜在负债, 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提供担 保。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
重合同,讲信 用,维护公司形象。
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确定。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登记、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 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以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第六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管理目的是协调资产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满足交易性、预防性和投机 性需要。
财务部除了做好日常收支,加速资金流转速度外,还需控制好资金持有规模,确定 适当的资金持有量。
第二十二条 现金的管理 1、现金的使用和管理既要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又要满足生产经营的实 际需要。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应按有关规定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收付现金, 合理核 定库存现金限额,公司在 30,000 元以内,控股子公司在 5,000 元以内;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以确保现金的安全。
2、建立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2)除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支付的范围外,其他支出一律通过转账支付,现金支 付范围内的也尽量通过转账支付。
(3)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出纳每天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做到 日清月结, 不得以“白条”抵库金。
月末由总账会计核对现金是否相符。
现金如有溢余或短缺, 应及时反映并查明原因, 书面报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每月抽查现 金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签字确认。
现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金盘点表应定期装订成册并存档。
3、 备用金的管理 (1)年初各部门根据经营需要提出申请,由财务部核定年度备用金额度,按规定的审 批权限报批;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增备用金额度的,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2) 部门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报账手续, 及时归还借款。
按照“先清后借” 的原则,对逾期不还者,停止其办理借款,并从其工资中扣回。
(3)财务部对借用备用金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年度终了时重新核定下一年度备用金额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应遵循各项银行结算规定,不得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
支票和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保证各种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2、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开设、撤销银行账户的须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并保存好相 关资料。
3、财务部应随时了解和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结余情况。
月度终了,总账会计核 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主管 会计机构负责人要进行审核。
4、出纳应做好各种银行票据登记,详细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定 期检查票据使用情况。
5、实行财务印鉴分管制度。
总部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法 人私章。
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制度,财务印鉴由两人分管。
委托他人保管时要出具书面委托 书。
6、网银密钥由出纳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密钥。
控股子 公司在当地开通企业网上银行,必须经过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参照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第七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应收款项主要包含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它应收款、应收票据等。
1、账龄管理:财务部应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在每月结账后 3 日内编制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等科目的账龄分析表,其中预付一年以上的账款需说明原因。
账龄分析表(按应收客户明细)报总账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 各销售部各一份。
2、财务部应协同各销售部经理,对赊销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并确定各客户的赊销信用 额度,向超过信用额度的客户再发货时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销售经理、主管销售副总经 理审批。
3、建立与销售部门及销售客户的对账制度,并督促相关部门清理和催收。
有效控制经 营风险。
各往来会计至少每月将重大及账龄较长的往来款项与供应商、 客户进行对账或交与 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对账,半年度及年度末进行全面对账。
对账后,往来会计编制对账结果汇总表,如有差异及时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查找原因
并保存好相关对账资料。
销售部业务员及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司往来会计与客户进行账务 核对。
4、对账龄较长、金额较大的个人借款,财务人员应及时催促借款人归还,无故不归还 超过一个月的可从工资里扣除相应借款。
5、预付货款应纳入月度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控制。
一般情况下,必须货到验收后付 款,确因业务需要,支付前应审核相关的合同、协议及付款申请单。
第二十六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 应收票据应建立票据交接表, 应收账款会计收到票据后应及时录入票据相关信息、 复印 保存,并将票据原件及时交与出纳,由其建立应收票据登记薄,详细记录票据的收款及转让 等情况。
票据贴现须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与核销 1、坏账准备由财务部统一计提和核算。
公司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2、公司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方法及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 变更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3、公司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坏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或义务承担人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或撤销,以其破产财产清偿或依法进行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3 年以上)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 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4、对于不能收回而需核销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并由财务部提交拟核销 坏账准备的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核销。
5、监事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篇二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财务“四统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在原财务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单位新财务制度如下,请遵守执行。
一、遵守会计统一核算,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库存现金不坐支、不超支、不白条抵库、不私借公款。
二、差旅费的使用及报销办法:
因公出差预领现金,须由出差人填写借款凭据,报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款。出差返回后须在三天内与财务结报,遇特殊情况的,结报时间不能超过一星期。
三、子女医药费报销的审批办法:
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子女医药费报销,由报销人员填写医药费报销单,经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审批。
四、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等发放审批办法:
五、行政、事业、合同用工性质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等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明确标准编制发放清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审批。
六、车辆维修费用及出车补贴的审批办法:
1、车辆维修由负责该车辆的司机提出,征得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对车辆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司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审批。
2、出车补贴的支付。由司机根据出车情况,于次月5日前填写《出车补贴申报表》,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审批。
3、财务根据领导意见进行支付。
七、会务及业务招待费的审批办法:
1、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业务招待时,必须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由经办人签字,报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审批。
2、在酒店(饭店)进行业务招待时,限局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签单,其余人员一律采用买单结报的方式进行;招待费用统一结算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签字后报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审批。
3、财务根据领导意见支付相关款项;未按上述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并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八、购置办公用品的审批办法:
1、常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部门采取领用制,并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高额办公用品的购置,由科室提出申请并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2、办公费用支付审批程序:经办人员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审批。
九、票据由办公室财务会计统一保管,并及时向核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会计有权拒付。
十、项目经费的开支情况,由财务人员负责按月汇总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章销货与收款内部控制 篇三
第十八条销货业务应统一归口由营业部办理,其他部门及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兼办。销售业务一般按接受订单—通知生产—销货通知—赊销审查—发(送)货—开票—收票结算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营业部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和市场预测,编制营业收入计划,承接购货客户的“订货单”,通知生产部门组织生产、加工等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销售发票由财务部专人登记保管,营业部负责开票,发出销货通知给仓库发货和运输部门发运或送货。
第二十一条销货业务的货款,应全部通过财务部审核结算收款,在发票上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赊销业务应经过信用审查,财务部应相互核对销货发票、销货单、订货单、运货单。
第二十二条由营业部制定价格目录或定价办法及退货、折扣和折让等问题的处理规定,由财务部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销货业务发生的退货、调换、修理和补件等三包事项,由营业部按规定办好业务手续后,凭证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或转账手续。
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和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设置并履行职责。
第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广播电视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前年度资金结转结余、人员和资产等状况,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下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的填报、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开展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广告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因播出、刊登广告收取的收入。
(二)收视费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电视节目收视费收入。
(三)节目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销售节目取得的收入。
(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和机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或合拍影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五)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六)节目传输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用户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七)技术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翻译服务、信息服务、计量检测、设备技术安装和维修等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门票收入等。
第二十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一安排使用。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财务部门核定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作出规定,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合理使用资金,控制支出规模。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广播电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应科目中。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报告制度。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构建资金安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存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广播影视节目、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制节目、外购节目和合作合拍节目等管理,建立健全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购置、验收入库、播出等制度,
确保广播影视节目安全、规范、有效管理。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定额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保持合理的存货库存量。
(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专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竣工时,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管理。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大型仪器、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条 负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闲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五)分立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发展情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社会效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负债情况、收入支出状况、定员定额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利用率、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增长率、频率(频道)收入成本比率、每分钟节目(栏目)制作成本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间(小时/年)、广播电视节目自办率、广播电视节目首播率、发射机千瓦小时费用、发射机千瓦小时电费、发射机停播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七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条 下列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或者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第八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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